1978年以后,中国经济建设迈入新阶段,亟须采取有力措施对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宏观调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正确处理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关系,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和发展它们相互的横向经济联系,逐步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不同层次、规模不等、各有特色的经济网络。”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依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把全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地带。
东部沿海地带包括辽宁、河北、天津、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共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土地面积约130万平方千米,占全国的13.5%。发展重点是加强传统工业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使产品向高、精、尖、新方向发展。中部地带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共9个省、自治区,土地面积约288万平方千米,占全国的30.0%。发展重点是加快电力、煤炭、石油、有色金属、磷矿、建筑材料的开发和建设。西部地带包括新疆、西藏、宁夏、陕西、甘肃、青海、四川、云南、贵州,共9个省、自治区,土地面积约537.6万平方千米,占全国的56.5%。发展重点是农林牧业、交通运输业,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发能源、矿产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加工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