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中国为了逐步改变本国生产力布局不平衡和不合理状态,充分合理地利用各地区人力、物力资源,在全国建立完整工业体系的同时,并考虑在地方上也建立不同水平、各具特点的工业体系。1958年,中国国家计划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的基础上,将全国划分为七大经济协作区,分别是东北经济协作区(包括辽、吉、黑3省)、华北经济协作区(包括京、津、冀、晋、内蒙古5省、直辖市、自治区)、华东经济协作区(包括沪、鲁、苏、皖、浙、闽、赣7省、直辖市)、华中经济协作区(包括豫、鄂、湘3省)、华南经济协作区(包括粤、桂2省、自治区)、西南经济协作区(包括川、滇、黔、藏4省、自治区)、西北经济协作区(包括陕、甘、宁、青、新5省、自治区)。
1961年中国将华中、华南两个经济协作区合并为中南经济协作区,从而形成了全国六大经济协作区格局。各大区曾设置中央局和大区计划委员会,以协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关系。中国的经济协作区方案,作为全国经济区划的尝试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经济区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后来的经济区划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