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须根据污水的性质、受纳水体的纳污能力、处理后出水的回用要求,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污水处理的程度,从而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污水处理通常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三级处理或深度处理。
对居民生活污水、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在城镇称为污水处理厂,在农村和工厂一般称为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厂须根据污水的性质、受纳水体的纳污能力、处理后出水的回用要求,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污水处理的程度,从而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污水处理通常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三级处理或深度处理。
污水处理厂设施一般由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除臭设施、监控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组成。①水处理设施包括调节池、提升泵房、格栅间、除砂池、初沉池、生化池、二沉池和混凝过滤间等主要构筑物,以及粗格栅、细格栅、污水泵、污泥回流泵、搅拌机、泥沙分离器、风机与曝气器、表曝机、加药机和过滤器等主要水处理设备。②污泥处理设施包括污泥浓缩池、污泥储存间、污泥消化池等构筑物,以及污泥提升泵、带式压滤机、板框压滤机和叠螺机等污泥脱水设备。③除臭设施包括臭气收集管网、风机、臭气过滤设备等。④监控设施包括分布在处理构筑物内的各种水位液位、水质、有毒气体、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检测器、数据采集与传输网络以及终端实时监控平台。⑤生产辅助设施包括供配电设备、办公楼、供排水管网、厂区道路和绿化。
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受排水系统的制约,在进行污水处理厂设计时,需作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从而在规定的地域内选择最佳的厂址。厂址选择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为了保证达到环境卫生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处于城镇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现有的和规划的居住区间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小于300米。如果能采取特殊措施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卫生防护距离可以缩短。②污水处理厂应设在集中饮用水源的下游,距离不少于500米。③厂址如果靠近受纳水体,应不受洪水威胁。④厂址应设在地质条件好,地下水位低的地区,以利于施工和降低造价。⑤选择厂址应尽可能少占农田,不占用良田,以便于污水再利用,如用于灌溉农田和工业生产。⑥厂址的选择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考虑远景发展,留有充分的余地。
为了缓解水资源的短缺,解决水环境污染问题,污水处理厂逐渐转变为再生水厂,由传统的一级、二级处理排放,转变为经过三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后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