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70年代,东加勒比地区纷纷独立,为了加强各国间的相互团结与合作,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克、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7个国家和地区于1981年6月18日在圣基茨和尼维斯首都巴斯特尔签署《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成立条约》(即《巴斯特尔条约》),正式成立了东加勒比国家组织。西印度群岛协作国部长理事会秘书处和东加勒比共同市场分别改组为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秘书处和经济事务秘书处。1997年,经济事务秘书处被秘书处合并。1984年、1995年和2015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和马提尼克先后成为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非正式成员。
2006年6月21日,各成员国签署《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经济联盟条约》(即《新巴斯特尔条约》),决定于2007年建立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经济联盟,将实现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成员将在立法、司法、外交、国际贸易协定、商品和服务贸易、教育、通信、知识产权保护、交通、公共管理等领域采取共同立场和共同措施。但这一目标未能按时实现。2010年6月18日,各成员国签署了修订之后的《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经济联盟条约》,重新决定于2011年1月建立经济联盟,并再次调整组织机构,将秘书处改组为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委员会。2011年,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经济联盟正式建立。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中央秘书处设在圣卢西亚首都卡斯特里。宗旨是促进成员国间合作,维护成员国主权、独立及领土完整,协助成员国处理国际事务,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成员国在地区及国际上的共同代表,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促进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协调行动。
组织机构有:①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组成。每年召开2次常规会议,需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可决定所有重大事项。设主席一名,按国名字母顺序由成员国政府首脑轮值担任。②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委员会。行政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在《新巴斯特尔条约》签署前,行政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由秘书处承担,设秘书长(一译总干事)一名,对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负责。由于东加组织的财政能力的局限和内外环境的不断变化,秘书处的构成经历了多次改变。《新巴斯特尔条约》签订后,东加组织建立了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委员会,取代秘书处成为行政管理机构,但仍保留秘书处这一机构。委员会负责人为秘书长,各成员国分别任命一名大使级专员为委员。秘书处下设4个部门:秘书长办公室、经济事务处、社会与可持续发展事务处、行政服务处。③东加勒比国家组织部长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指派若干名部长组成,负责执行政府首脑会议交办的各项具体政策,也有权向政府首脑会议提出建议。④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大会。由各成员国议会的议员代表组成。负责向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和部长理事会提出立法建议。⑤经济事务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政府经济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行使东加组织经济联盟职责,包括监督东加勒比国家经济联盟协议的执行、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审议,并为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提供咨询等。⑥其他机构。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接受并审理7个正式成员国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但审结后仍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东加勒比中央银行,发行单一流通货币——东加勒比元(7个正式成员国和安圭拉使用);东加勒比民航管理局。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除使用统一货币和正致力于建立经济联盟外,成员国公民只需携带任何带有照片的证件即可以赴任意成员国自由旅行。各国无独立的常备军,只靠警察维持国内治安,同时成员国共同建立一支维和部队,在某一成员国出现突发事件时,经各国同意后该部队才可参加维和行动。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使成员国在加勒比地区事务和国际事务上能发挥更多的作用,更好地维护本地区成员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