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10月6日经美国国会批准通过。主要内容有:美国的任何人不得与任何敌国(指与美国交战的任何国家的政府、政府官员、个人、机构或公司等)或敌国之盟友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贸易往来,包括资金往来、订立合约或协议、开展信贷、进行财产转让或交易以及发生任何形式的企业或商业关系;禁止任何人用船只等工具运送敌国或其盟友的公民;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将任何书信、地图、图书、文件和电报等通信内容交给敌国或敌国之盟友;授权总统对美国与外国之间的邮件、电报等通信内容进行审查,以确保公共安全;在本法通过之后敌国或敌国之盟友在美国继续运营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应向总统申请营业许可证,许可证应对此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业务机构以及资金处理进行明确规定;禁止此类公司将资金转至美国境外,或利用此类资金为敌国或其盟国提供信贷;授权总统调查、管控或禁止外汇交易、出口或信贷、财产向海外转移;授权总统设立一个外国人财产保管局,要求在美国境内运营的敌国或敌国之盟友的企业向外国人财产保管局提交高管人员和股东名单并申报发行股票的数量等;对于没有取得许可证进行运营或违反本法其他条款的敌国或其盟友之企业的资金和财产予以没收,交由外国人财产保管居管理,资金最后上缴国库;未经批准,任何人或企业禁止出版发行有关美国政府或其他交战国政府的政策、国际关系、战争进展的外文新闻、社论或印刷品。
该法进一步扩大了总统的行政权力,对于保障协约国一方取得战争的胜利发挥了一定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曾再次启用此法。1942年,美国政府即根据该法,冻结和没收了瑞士在美国的通用苯胺胶片公司90%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