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由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顾客口碑、垄断的生产技术、卓越的企业管理等产生的。
商誉并不属于会计意义上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而商誉与企业整体结合在一起,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其价值只有通过作为整体所创造的超额收益才能集中表现出来,无法单独辨认。由于其不可辨认性,各国会计准则均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可确认商誉的存在,并且可将其创立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成本入账。然而,由于自创商誉是由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没有任何一笔支出能够确认是专为创造商誉而支出的,也很难决定该笔支出创造了多少商誉,这些支出的受益期是多少,因而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自创商誉则不予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