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最神秘的问题之一,始终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受到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等各方面的影响,人们仍然无法对爱情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一般认为,性爱是爱情萌发的自然前提和生理基础,是爱情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成分。但是,性爱并非爱情的唯一根源,爱情同样具有社会性,与婚姻、责任等伦理问题息息相关。爱情的自然性与社会性问题在历史中也有着许多争论。柏拉图认为爱情是一种精神的“迷狂”,是人的灵魂对于“美”的本体眷恋的表现,爱情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性的活动。斯多亚学派也否认肉体需要在爱情中的作用。卢克莱修则把爱情直接等同于肉欲,完全否认了爱情中理性因素的存在。D.休谟提出两性的自然欲望及由此而产生的两性间的爱情繁衍了人类,构成了社会的基础。恩格斯认为,爱情是两性之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建立的特殊的情感关系,必须遵循双方完全自愿的道德原则,以双方当事人的互爱为前提。20世纪90年代以来,爱情的研究在神经生物学、认知神经科学和心理学等领域也取得了许多进展。例如,R.斯坦因伯格1988年提出了爱情的三角理论,认为爱情由激情、亲密和承诺三因素组成。H.费舍将爱情分为三个阶段:性欲,性激素驱动;吸引,肾上激素、多巴胺和五羟色胺驱动;依恋,催产素和加压素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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