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接受医疗的过程中,有权知悉医方对病情的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其他可选择方案等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信息,以及就与医疗相关的信息向医方咨询并获得如实和及时的解答,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行为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自主决定权。它是由知情和同意组成的,不可分割。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结果,不知情的同意视为对个人自主权的侵犯;知情的实现又以医生的告知和说明为前提,没有医生的告知和说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无从实现。因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必须依赖医方的告知,只有医务人员履行好其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得到保障。知情同意是医学伦理学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对医务人员而言,这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下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患者个人自决权的重要体现。
在大多数精神科临床和科研工作中,患者能够正确理解并自主完成知情同意过程,即具有完全的知情同意能力;只有部分患者在疾病的某些阶段,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其正确作出决定的能力受到损害,即具有部分或者无知情同意能力。此时,应由合法的代理人来帮助患者完成知情同意过程。按中国现行法律,合法代理人的等级顺序一般为监护人(如配偶、父母)、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关系人等。
中国涉及知情同意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发布,2016年修正)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患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患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发布,2008、2017年修正)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发布,2009年修正)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通过,2018年修正)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