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1927年由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颁发《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此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教授的聘期一般为2~4年,聘期间根据本人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情况可在本岗位内晋级。欧美有些国家大学的一些教授是终身制,退休后可担任荣誉教授。
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台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教授任职条件为,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承担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教学成绩卓著。②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③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教授除承担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还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即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各高等学校对教授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聘任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