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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associate professor/
条目作者索凯峰

索凯峰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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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名称之一,为高级职务。

英文名称
associate professor
所属学科
教育学

在中国,1927年由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颁发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此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副教授的聘期一般为2~4年。聘期结束后,满足教授岗位相关任职条件经审定可晋升教授职务。

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台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副教授的基本任职条件为:①任讲师5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后已任讲师2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②具有本门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掌握1门外语。③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④曾发表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贡献。其岗位职责为:①担任1门主干基础课或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1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②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③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参加教学法研究。④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⑤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⑥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⑦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学科竞赛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各高等学校对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聘任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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