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授制度来源于美国。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y Professors, AAUP)成立,并发表了“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职位的原则”的声明,提出为了维护大学学术自由的原则,需要对教师予以职业上的特殊保障,确立了终身聘任制。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和美国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原则的1940年声明》(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进一步明确了终身聘任制对于保障学术自由的必要性,并从组织和制度上为这一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一具有里程碑历史意义的声明明确,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经同行评议,就应享有永久的或继续任职的资格。
终身教授是大学在终身聘任制下聘任的教授职位,包括教授和副教授。终身聘任制是在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基础上,将经过若干有期限聘期的教授(或者副教授)长期聘任在相应岗位上,以保持优秀学术队伍的稳定。终身教授一经聘任,聘期可以延续到退休,且不受学校各种阶段性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没有被解聘的压力,同时还享有学校颁发的终身教授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