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独立董事主要由其他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总裁或董事长等担任,供职于大学或行业管理协会的教授、学者、专家也可担任独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证监会要求成为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在其任职的一年内不得有在上市公司、其附属企业或持有上市公司较大股权的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得有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重要)股东的事实,即使是任职人员的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也不得有近一年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情况。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多为兼任,主要为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以及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职业独立董事非常少。
传统理论认为,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学术研究通常以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来衡量董事会独立性。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实质是要求独立董事与公司、公司管理层以及足以影响公司的主要利益关系人没有任何足以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重要关系。独立董事独立性方面存在“独立性悖论”,即给予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挂钩的报酬会损害其“独立性”,不给予适当的报酬会使独立董事缺乏履行职责和努力工作的激励。解决这一悖论主要有两种思路:①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问责机制;②充分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