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西方,1924年O.谢尔顿(O.Sheldon)的著作《管理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让“公司社会责任”一词开始被广为接受。1953年.鲍恩(H.Bowen)在《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中提出,“公司应该自愿地以对社会负责的精神进行经营活动,即使这样做可能导致公司利润的降低”,这标志着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
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原因:随着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受到公司经营者的关注,公司治理由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模式演化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公司的责任也相应地由单一的经济责任转变为关注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根据A.卡罗尔的观点,公司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四方面。经济责任指公司主要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和工作机会,并促进经济增长,这是所有责任的根基;法律责任指公司的生产经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道德责任指公司对其经营行为可能影响的社会和环境变化要承担责任,公司有义务尽量避免或者最低限度地伤害利益相关者;慈善责任指公司要致力于做优秀的企业公民,更大范围地承担促进社会进步的其他无形责任,向社会贡献资源,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这四项社会责任是一个整体。
公司社会责任强调资本的社会性与伦理性,不仅要求公司取得财富的过程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规范,而且要求公司使用与处置财富的过程也要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规范。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一种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关注。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从股东至上理论出发,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为公司创造更多市场和更高声誉,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履行社会责任是公司履行其对社区、公众、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并实现他们的利益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