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方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合作也是一种冲突管理策略。以合作的性质为标准,合作可分为:①同质合作。合作者无差别地从事同一活动。②非同质合作。为达到同一目标合作者有所分工。若按有无契约或合同的标准,合作则可分为非正式合作与正式合作。
人际传播中,合作一般指冲突中各方试图共同努力以满足自己和他人需要的一种行为,是交流和沟通的动机之一。人们通过人际传播行为,互相交换自己对对方传达的信息的理解和自己希望传达的目的,并传达自己的想法和行为意义,以期获得对方的认同并共同达成具有一致性的特定目标。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合作被视为人类社会化的基础,正是因为合作使得人类单独的个体行为转变为集体的社会行为。
合作的建立需要一定的基础,如参与者必须具有一致的目标、统一的认识和规范(社会规范或群体规范)、相互信任的合作氛围、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定物质基础(如通信和交通器材工具等),拥有这些基本条件,合作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美国语言学家、人际传播学者H.格赖斯(Herbert Grice)在1975年提出了达成合作的四个会话准则(four conversational maxims),称为格赖斯合作原则(Grice's cooperative principle):①数量准则。会话应当满足交流所需的信息量且不应超出交流所需的信息量,即既要包含交谈目的的信息,又要尽量简洁。②质量准则。会话中不要说自知虚伪的话和缺乏足够证据的话,即保证会话内容的真实性。③关系准则。会话要和交流双方或场合相关。④方式准则。会话要避免晦涩、避免歧义、简洁明了且井井有条。
然而,人们在实际交流中并非总是遵循合作原则,出于特殊需要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格赖斯把这种通过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会话意义称为特殊会话含义,它可以解释人际传播中的言外之意和幽默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