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进一步促进中国兽医事业的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兽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正式设置兽医博士专业学位。2000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批准中国农业大学和南京农业大学首批培养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兽医专业学位主要面向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兽医博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兽医任职资格相联系,其人才培养目标强调实践性和应用性。
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的授予要求是:①基本素质上,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模范遵守有关动物诊疗、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肩负动物保健和动物福利的使命。②基本知识上,具备广博的生命科学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动物诊疗、兽药使用、检疫、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专门知识。③实践训练上,至少接受6个月动物诊疗、动物卫生与兽医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训练等。④基本能力上,具备独立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执业兽医师工作;具备针对重大或关键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等。⑤学位论文上,论文选题必须密切结合实际,针对动物疫病防控、兽医临床等方面的重大或关键技术问题、生产实践问题进行研究;研究内容体现系统性、完整性、创新性和应用性;论文应取得同行认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