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体制包括社区组织的构成与职责、制度体系建设、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和考核激励机制等内容,涵盖社区环境管理、社会保障、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卫生计生服务、法律服务、调解仲裁、青少年服务、社区扶助服务、家政服务和物业服务等方面,目标是构建社区服务工作的规则和制度以规范和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发展。
社区服务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英国。最早提出“社区服务”这一专业名词的是英国学者R.蒂特马斯(R.Titmuss)。社区服务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作“社会福利服务”“社区照顾服务”“家庭服务”等。社区服务一开始带有扶贫济弱、救助孤寡等福利性质。
20世纪30年代以后,社区服务先后纳入西方国家的公共政策范畴,社区服务的范围也逐步拓展到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1987年中国民政部门正式使用“社区服务”的概念,政府首次提出发展社区服务的设想,开启了社区服务体制建设的步伐。2006年,中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构建完整的社区服务体系。时任中国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撰文将“社区服务”定义为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这是官方首次对社区服务进行界定。
社区服务体制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中国最早的社区服务以福利性为突出特征,之后,演进为福利性与公益性并举,再演进到福利性、公益性、营利性、互助性等多样属性并举。在这个过程中,社区服务体制也经历了由单一政府主导向政府、市场、社会共同主导的多元化服务体制发展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