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最小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和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水上过河建筑物最小净空高度、宽度的总称。用于船舶合理配载、航行,航道建设,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海事、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等工作。
最小水深计算方法:
航道等级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Ⅶ |
富裕水深/m | 0.4~0.5 | 0.3~0.4 | 0.3~0.4 | 0.2~0.3 | 0.2~0.3 | 0.2 | 0.2 |
*富裕水深值主要包括船舶航行下沉量和触底安全富裕量; **流速或风浪较大的水域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卵石和岩石质河床富裕水深值应另加0.1~0.2m。 |
最小宽度计算方法:
直线段单线航道宽度:
式中为直线段单线航道宽度,米;
为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米;
为船舶或船队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米;船队可取(0.25~0.30)倍航迹带宽度,货船可取(0.34~0.40)倍航迹带宽度;
为船舶或船队宽度,米;
为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米;
为船舶或船队航行漂角;Ⅰ级~Ⅴ级航道可取3°,Ⅵ级和Ⅶ级航道可取2°。
直线段双线航道宽度:
式中为直线段双线航道宽度,米;
为下行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米;
为上行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米;
为下行船舶或船队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米;
为上行船舶或船队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米;
为船舶或船队会船时的安全距离,米;
为下行船舶或船队宽度,米;
为下行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米;
—船舶或船队航行漂角(°),Ⅰ级~Ⅴ级航道可取3°,Ⅵ级和Ⅶ级航道可取2°;
为上行船舶或船队宽度,米;
为上行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米;
为各项安全距离之和,米;船队可取(0. 50~0.60)倍上行和下行航迹带宽度,货船可取(0.67~0.80)倍上行和下行航迹带宽度。
弯曲段航道加宽。内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最小弯曲半径计算方法应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货船长度的4倍、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中的大值。在条件受限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航道宽度应加大,加大值应经专题研究确定。流速3米/秒以上、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应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5倍、货船长度的5倍中的大值。
水上过河建筑物包括桥梁、管线、缆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