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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管理

/social credit management/
条目作者蒋翠清

蒋翠清

最后更新 2024-08-17
浏览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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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社会活动参与主体履行信用承诺而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英文名称
social credit management
所属学科
管理科学与工程

社会信用管理涉及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和实施社会信用监督等,是社会治理工程的主要内容。

社会信用是指各社会活动参与主体以法律、制度、契约和约定为基础,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通常有狭义的社会信用和广义的社会信用之分。狭义上,社会信用是指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交易双方对交易规则或契约的遵守,其中社会经济交往通常指商品交易和资金交易。广义上,社会信用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信用形式的总和。社会信用涵盖了除国家信用以外的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等各种形式,与国家信用相比具有较高的契约性和风险性。对于社会活动参与双方而言,社会信用的表现不同。从受信者的角度来看,社会信用表现为要求受信者守信践诺,遵循社会规则,遵从道德义务,信守契约义务,履行法律义务;从授信者的角度来看,社会信用表现为授信者对受信者的信任和期待,是对受信者能力、品行和操守的肯定和认同,同时还代表着彼此合作的信念,信任和良好预期。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指适应信用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经济和社会管理制度安排。包括信用法律法规、征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信用监管、诚信教育等多个子系统。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既作用于经济领域也作用于社会道德领域,不但解决信用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问题,还解决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规范等诚信问题。

从制度层面,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制度的立法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机制;从服务层面,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信息获取,信息网络技术支撑,信用经济的交易服务和信用教育与理论研究;从信息层面,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行政执法、公共事业和金融活动产生的信用数据的管理与应用。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主要有3种模式:①市场主导模式或私营征信模式。②政府主导模式或公共征信模式。③行业协会主导模式或会员制征信模式。

社会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与基础,而社会信用信息是通过社会信用信息服务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披露以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可以反映被征信对象的基本信用情况,是信用评价的前提;信用评级是在运用和分析信用信息基础上对被征信对象的信用做出的主观判断,是衡量信用水平的一种形式。

信用信息是社会主体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从不同角度,信用信息可以归为不同类别。从被征信对象的角度,信用信息包括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从信息的描述的角度,信用信息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从保护隐私的角度,信用信息包括可以征集的信息和被禁止征集的信息。在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过程中,应本着客观、公正、合法和谨慎的态度,对被征信对象进行完整、准确、真实和有效的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和披露。这对信用信息的获取方式提出了要求。获取信用信息的方式主要有3种渠道:①由信息拥有者主动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②由信息需求者自行收集相关信息。③由专业化的信息中介机构为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提供对方的信息。信息中介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依托政府的力量建立的,以政府的资金支持为保障。私营征信机构建立需要以成熟的个人信用消费市场为基础,往往从其建立到发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征信机构在对相关信用数据进行收集后,根据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的存储、分析以及评估,最终形成相关的信用报告,以产品的形式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

信用评价由第三方的专业信用评价机构,采用科学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评价对象的履约能力及可信程度进行调查、分析和测评,并以简单、直观的方法标示评级结果的一种评价行为。也称作信用评估或者资信评级。信用评价是一种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判断,通过对相关信用数据指标的分析和测算进行信用等价评判。与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和披露行为相比较而言,信用评价是建立在信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管理的高级形式。信用信息的披露过程是通过信用报告对信用状况进行原始和直观的描述,但是当交易主体面对众多交易选择时,信息本身无法帮助判断,而信用评价由于具有形象性、可比性、全面性和客观性等特点,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信用水平。

在一定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下,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信用管理的目标,需要对社会信用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社会信用监管指信用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信用服务和信用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目的在于实施信用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服务行为,促进道德规范建设,保护征信对象的信用权益,并以此维护信用市场的正常秩序。社会信用监管主要由社会信用保障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构成。

社会信用保障机制由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为保障社会信用资源共享、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惩处毁约失信行为等提供法治保障。从不同的角度,社会信用保障机制可以分为三类。从监管内容的角度,社会信用保障机制可以分为促进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从信用信息的角度,社会信用保障机制可以分为对信息质量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对信息使用方式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对信息使用期限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从监管对象的角度,社会信用保障机制可以分为政府信用监管法律法规、企业信用监管法律法规和个人信用监管法律法规。

失信惩戒机制是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予以行政处罚、职业制裁和法律惩处的制度,包含法律层面的惩罚机制和道德层面的惩罚机制。就前者而言,失信惩戒机制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对市场上的失信者进行法律制裁。就后者而言,失信惩戒机制是通过拒绝与失信者进行交易、合作的方式对其交往行为进行限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监管的重要一环。失信惩戒机制从信用监管的需要出发,以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为基础,采用信用预警、失信处罚、严重失信淘汰等制裁措施为保障,通过道德手段和经济手段的并用,将不守信用者排斥出市场。

守信激励机制指政府通过制定激励政策,使政策向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倾斜。守信激励机制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对守信者予以名誉或经济鼓励,在实施政府采购时给予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等。其目的是对守信者进行政策扶持,给予其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与此同时,对失信者进行打击。守信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转需要以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为前提,依托于征信数据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对守信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社会信用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抓手,通过激励守信行为和惩戒失信行为,不断提高社会公共生活环境的透明度,促进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公平竞争,减少社会生活中摩擦和冲突,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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