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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之辨

/disputing on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条目作者杨帆

杨帆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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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家伦理思想中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关于公私是非的争辩。

英文名称
disputing on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所属学科
哲学

法家韩非子较早将公私作为一对概念并加以规定,“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韩非子·五蠹》)。把围着自己绕圈子的叫做“私”,与“私”相背的叫做“公”。凡属有公的地方相对都有私。公与私是对偶而成的概念,也是对人们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性质界定。在法家思想体系中,公多指政治事务,尤其是在从事政治操作与实践中,要求真正按照正当、公正的标准执行。在法律执行上,撇开个人的恩怨得失、不夹杂个人情感,秉公办事;否则,就是私,偏邪、偏党。春秋战国时期,财产私有化迅速发展,世人为争私夺利不惜发动战争,社会关系在“私”的推波助澜下动荡不安。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没有对公私进行一视同仁的论证,而是将“私”作为政治的大敌。凡是论述“私”的地方,必然有公的比较与说明。“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 “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子·饰邪》)“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韩非子·有度》)法家把政治活动中,论功行赏、以法定罪、任人唯贤等都视之为公,否则就判定为私。韩非子强调“法”为治国之本,他把一切人际关系解释为利害关系,但在公私之辨上坚持国家主义的整体导向,坚持立公灭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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