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的税制理论认为应通过税收使收入上的所有差别无效。由于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在征税时无信息优势,在博弈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依靠自然秩序作用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人们期望利用制度安排使税收状态接近帕累托最优的研究逐渐兴起。在20世纪40年代末,加裔美国经济学家W.S.维克里(William Spencer Vickrey,1914-06-21~1996-10-11)率先建立最初的解决、协调所得税效益与社会公平平衡的模型。维克里改写了19世纪的税制理论,阐释了累进税会影响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因此,社会或政府需要一种使个人的生产率不会由于税收而受到变相惩罚的税收制度,从而激励个人积极地创造社会财富,并在满足个人福利收益最大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
1971年,英国经济学家J.A.莫里斯(James A. Mirrlees,1936-07-05~2018-08-29)对激励条件下最优所得税问题做出了奠基性研究。其在考虑了劳动能力分布状态,政府最大化收益,劳动者最大化效用,以及无不定性、无外部性等一系列严格假定的情况下,得出了一系列结论,其中两点就是对高工资率和最低工资率都应以零(边际)税率。最优税制的发展经历了由效率原则到兼顾公平原则的转变。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下,人们更注重效率,把公平放在理想中,二者处于不可兼得地位。最优税制理论通过引入社会福利函数,从理论上探讨效率和公平的协调问题。最优税制理论从最初的理想状态回到了与现实结合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