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3年5月31日至6月2日,山岳派通过起义推翻了吉伦特派,掌控了国民公会。为了证明吉伦特派攻击其热衷搞独裁政治或无政府状态是没有根据的,同时也为了平息联邦派叛乱,安定人心,山岳派立即着手制定一部宪法,责成救国委员会起草。6月10日,宪法草案即提交国民公会审议,6月24日表决通过,随后又在公民投票中获得通过。
1793年宪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言即《人权宣言》,但不同于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有35个条款。宣言第一条款即强调“社会的目的是公共的幸福” 。第二条款将人权定义为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宣言还承认公民具有反抗压迫权和起义权。
1793年宪法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是统一不可分割的。立法议会是常设机构,由人民选任的代表组成。立法议会会期一年,由不少于半数的议员出席才能构成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的会议是公开的,至少有200名议员出席才能表决。立法议会提出法令和颁布法令。行政权掌握在由24人组成的行政会议手中。行政会议负责指导并监督全部行政事务,在其成员之外任命共和国的全部行政长官和外务官员。每个市镇设有一个行政机关,各县设有中级行政机关,各省设有中央行政机关。市镇官员由市镇会议选出,行政官员由省和县的选举会议选出。市镇官员和行政官员每年更换半数,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修改立法议会的决议,亦不得停止其施行。关于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规定公民有权选择仲裁人。关于刑事案件,除根据陪审员所得到的告发或根据立法议会所下的公诉令外,任何公民不得受到审判。全国设大理院,就违反程序和违背法律的情况做出裁判。
1793年宪法确保了立法权的优势,又突出了人民主权的最高地位,放弃了1791年宪法所依据的C.-L.de S.孟德斯鸠的国民主权原则,采用了J.-J.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体现了直接民主的思想,规定必须把法律议案寄送到共和国的每个市镇,邮寄45天后,若半数省的1/10的常设初级议会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该项议案就获得通过。若半数省的1/10的常设初级议会要求修改宪法,立法议会应召集初级议会决定是否召开全国性大会来解决。
按照惯例,新宪法一经宣布,原来的国民公会应随即解散。但7月,前线全面失利,反法同盟中的英、奥两国随时有可能进军巴黎,因此没有解散国民公会。10月,救国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恐怖措施,建议国民公会通过了“法国临时政府直到和平为止是革命政府”的法令,由此,1793年宪法无限期推迟生效,国民公会继续运转。1793年宪法并没有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