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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封禁治理

/closing management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条目作者朱清科秦伟
条目作者朱清科

朱清科

秦伟

秦伟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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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一定区域禁止开垦、放牧等活动,并在必要时辅以适当水土保持林草和工程措施的治理方式。属于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范畴。

英文名称
closing management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所属学科
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封禁治理是停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扰动、减轻生态退化外部压力,最终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一般在地广人稀、集中连片的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实施。水土保持封禁治理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恢复学,有关研究可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但直至1980年美国学者J.凯恩斯[注]主编的《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过程》(The recovery process in damaged ecosystems)一书出版后,才作为生态学的重要分支得到世界各国系统的研究。

中国早在秦朝便颁布“禁山泽”法令对有林的深山实行封禁保护,清朝初期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限制耕作和放牧等活动。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先后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草)等生态工程。为促进植被恢复,许多地方相继出台封山禁牧配套政策。

水土保持封禁治理并非单纯依靠生态系统自然恢复,通过研究探索,已形成“小治理、大封禁、小开发、大保护,建、改、还、封、退等措施并举”的技术体系,并注重生态产业和生态补偿,以巩固治理成果。实施水土保持封禁治理,能利用较少投入实现较大范围水土流失治理,还可促进水土流失区群众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水土保持意识提升。

不同地区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及外部环境存在差异,开展水土保持封禁治理要因地制宜,协调大范围封育保护与小范围综合治理的关系,针对生态系统不同演替阶段和恢复目标,辅以合理的人工促进与干预措施,以加快生态环境改善。同时,应注重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生态移民等结合,保障封禁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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