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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被恢复率

/percentage of recovered forestry and grass/
条目作者李智广王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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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广

王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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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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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英文名称
percentage of recovered forestry and grass
所属学科
水利工程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指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包括项目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土地等。林草类植被面积指生产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内所有人工和天然的林地、草地面积,其中森林的郁闭度应达到0.2以上(不含0.2),灌木林和草地的盖度应达到0.4以上(不含0.4)。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通过分析论证确定的可以采取植物措施的面积,不含恢复农耕的面积。当项目区位于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的区域,植被相对稀少的区域,天然林保护、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城市及城近郊区,易造成大量植被破坏的项目区和适宜造林种草、绿化美化防护的项目区都要进行植被建设。林草植被恢复率是反映生产建设单位采取水土保持林草措施恢复项目区植被情况的指标。

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中,林草植被恢复率按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区、南方红壤区、西南紫色土区、西南岩溶区、青藏高原区八个水土保持区划分别制定,同时要求提出林草植被恢复率可根据干旱程度进行调整:位于极干旱地区的,林草植被恢复率可不作定量要求;位于干旱地区的林草植被恢复率可降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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