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50年代,英、美、澳等国对采矿废弃地、地下水开采及废弃固体物质性质和与之相关的水土流失、生态环境退化开展监测研究。50~60年代,中国开始研究土地利用不合理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1998年,水利部颁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2002年水利部颁布《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原则、内容、时限等做了原则性规定,此后,各省及流域机构相继出台监测规定和文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
对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或运行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等进行调查、观测、评价的活动。
20世纪20~50年代,英、美、澳等国对采矿废弃地、地下水开采及废弃固体物质性质和与之相关的水土流失、生态环境退化开展监测研究。50~60年代,中国开始研究土地利用不合理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1998年,水利部颁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2002年水利部颁布《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原则、内容、时限等做了原则性规定,此后,各省及流域机构相继出台监测规定和文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
主要是掌握生产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监督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动态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督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
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措施等。影响因素监测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植被、地面组成物质(或土壤)和土地利用,项目建设对原地表、水土保持设施、植被的占压和损毁情况,项目征占地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项目弃土(石、渣)场的占地面积、弃土(石、渣)量及堆放方式,取土(石、料)的扰动面积及取料方式。水土流失状况监测包括水土流失的类型、分布、面积、强度和危害,各监测分区及其重点对象的土壤流失量。水土流失危害监测包括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造成危害的方式、数量和程度,水土流失掩埋冲毁农田、道路、居民点等的数量、程度,对高等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造成的危害,造成的沙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对水源地、生态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塘坝、航道的危害,直接进入江河湖泊的弃土(石、渣)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监测包括类型、分布、面积、实施进展、完好程度和防治效果,水土保持措施对主体工程安全建设和运行发挥的作用,对周边生态环境发挥的作用。
生产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占地特点分为点型项目和线型项目。点型项目是布局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矿山、电厂、水利枢纽等生产建设项目;线型项目是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路、渠道等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称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根据项目建设和布局等特点划定监测分区,一般包括主体工程区、取土(石、料)场区、弃土(石、渣)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区和其他附属工程区。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相关设计文件,在工程防治责任范围内,以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根据项目特点划定监测分区设置固定的监测点,并设立标志,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监测。点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小于100公顷的采用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资料分析等方法开展监测,不小于100公顷的应增加遥感监测方法。线型项目山区(丘陵区)长度小于5千米、平原区长度小于20千米的采用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资料分析等方法开展监测;山区(丘陵区)长度不小于5千米、平原区长度不小于20千米的需增加遥感监测方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评价包括水土流失情况评价和水土保持效果评价。水土流失情况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地表扰动面积、弃土(石、渣)状况以及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与强度等的变化情况,水土保持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防治效果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达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