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水利水电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实施,水库蓄水管理工作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管理制度。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建立了水库蓄水管理制度。《水法》规定,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洪法》中规定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有关部门还先后制定了《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试行)》《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和文件。
水库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划设计、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洪水变化规律及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规定汛期起止时间、汛期限制水位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调度指挥权限,明确水库管理单位的水库调度操作规程。按照工程投入运用的不同阶段,水库蓄水管理一般分为初期蓄水管理和正常运行期蓄水管理。
水库初期蓄水管理以检验大坝是否安全为重点,国际上普遍采取严格的试验蓄水制度,制定专门的蓄水目标和调度计划,有控制的分期抬升蓄水水位,密切监测分析大坝安全状况,经历一个或多个试验蓄水过程,通过试运行评估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常运用。中国规定,水库主体工程完工后,在下闸蓄水前应进行蓄水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小型水库6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
水库正常运行期蓄水管理主要依据水库调度规程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照防洪、供水、灌溉、发电、泥沙、航运、生态和环境等不同调度任务,统筹组织实施专项调度、综合调度和应急调度。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保障能力提高,水库蓄水管理从单一目标向综合利用、由单个水库调度运用向水库群联合调度发展,梯级水库群联合调度、湖库联通调度及动态汛期限制水位调度等新技术的采用,使水库调度管理在防灾减灾、水资源供给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应急保障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社会经济效益,支撑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