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个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称为自诉案件,提起自诉的当事人是自诉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刑事诉讼形式:私诉、自诉和公诉。私诉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刑事起诉形式,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包括受害人和其他非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受害人的起诉发展为近现代的自诉,非利害关系人的起诉逐渐消失;只是英国在1986年《犯罪起诉法》生效以前,仍然存在私诉。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许多国家在同法院相应的各级设立检察官,担负领导侦查和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任务,从而确立了公诉和自诉的区别。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自诉,各国的做法不同。美国、日本等国家没有自诉制度。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在实行公诉为主的同时,有少数案件实行自诉。《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74条规定,被害人对某些轻微犯罪行为“可以通过自诉途径予以追究,无须事先上诉检察院”。可以自诉的案件主要是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侵入、侮辱、侵犯通信秘密、伤害、损坏财产等轻微犯罪,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单行法规中规定的某些轻微犯罪。有些自诉案件只有经过依法试行调解无效后,才允许提起自诉。《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7条规定,轻伤害罪、诽谤罪和侮辱罪,法院只能根据被害人的起诉进行审判,但如果案件具有特殊社会意义或被害人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时,检察长也有权提起诉讼。
在中国古代,允许被害人及其亲属直接向官府起诉。近代有了明确的自诉规定,国民政府192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只限于初级法院管辖的直接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和告诉乃论(又称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935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范围,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但以有行为能力者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②缺乏罪证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自诉人(代为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③具体的诉讼请求。④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⑤证据的名称、来源等。⑥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自诉人应当到庭控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