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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关系

/trust law relationship/
条目作者赵廉慧

赵廉慧

最后更新 2024-12-03
浏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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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托事实并由信托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英文名称
trust law relationship
所属学科
法学

信托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是包括委托-代理关系、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关系、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等在内的信赖关系的典型类型。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对第三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信托法律关系,但是和受托人对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信托义务的履行有关。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主要内容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财产管理行为。因此,信托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及民法的一般原则。

信托法律关系也具有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信托法律关系属于信义法律关系。即基于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信任而建立的法律关系。②信托当事人之间虽然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受托人处于信息、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的优势地位。③受托人原则上对信托事务的管理和处分具有裁量权。④为了限制受托人的裁量权且同时不妨碍受托人履行信托事务,由法律规定受托人法定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⑤信托财产虽然在受托人的名下,但是独立于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责任财产。⑥受托人在履行信托义务的前提下,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⑦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的后果除了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之外,受益人还可以主张在信义法领域所独有的“归入权”救济,即让受托人把违背信托义务所取得的非法利得返还给信托财产的救济。

信托法律关系属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其特殊之处可概括为三点:①创设了新型的财产权结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和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②对民事主体制度造成冲击。信托财产虽然不是法律主体,但是具有类似于法律主体的部分特点,而且,信托财产有实体化(主体化)的迹象。③信托法创设了独特的民事责任制度。信托法和公司法都把归入权作为一种新的救济类型,体现了拟制信托的原理。

学理上,信托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分类:①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受托人是营业性的信托机构的信托,为营业信托;除此之外的为非营业信托。②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以家庭财产的传承、管理和分配为目的的信托,为民事信托;以投(融)资为目的确保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的信托,为商事信托;以慈善和公益为目的的,为公益(慈善)信托。③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意定信托指以委托人的意愿作为基础的信托,主要包括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宣言信托。非意定信托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司法的认定的信托。主要包括复归信托、拟制信托和法定信托三种。④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人的,为他益信托。⑤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委托人为单一主体的,为单一信托;委托人为两个以上主体的,为集合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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