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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unified and decentralized management system/
条目作者叶兴庆

叶兴庆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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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生产经营形式。其中,适合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承包经营,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和干起来不合算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由集体经济组织等完成,家庭经营优越性和集体经营优势相结合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农业社会化服务密切相关。

英文名称
unified and decentralized management system
所属学科
经济学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中国实行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为了既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在节省劳动监督成本、灵活安排劳动时间等方面的优势,又有效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农田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作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形成。在这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中,适合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承包经营,农户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时间支配权、剩余产品处分权;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和干起来不合算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由集体经济组织等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可以根据提供的服务向承包经营户收取一定费用。与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农业社会化服务密切相关。

随着作为“分”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如何发挥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统”的作用,把“统”和“分”的优势结合起来,一直是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点。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198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进一步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由于各地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统分结合的内容、形式、规模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1990年中共中央18号文件首次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各种服务性经济实体、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并列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要求,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中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实行这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调动了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也为在小规模农户情形下获取部分农业生产活动的规模效益创造了经验,为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随着实践的发展,“分”在不断多元化,兼业农户、专业农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都可以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统”也在不断多元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农机专业户、农业服务商等都可以成为统一经营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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