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主体地位标志的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形式结构具有极大的关联性,因此产生了民事主体结构形式的“二元论”与“三元论”之争。德国学者多主张“二元论”,中国学者多主张“三元论”。“二元论”认为,民法上仅有两类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团体不能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仅是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合伙等团体本身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以合伙的名义取得的财产归各个合伙人共有,合伙的债务直接归属于合伙,合伙人负担连带责任。“三元论”认为,民法上的形式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合伙等团体组织。
权利主体的特征包括:①平等性。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法体系构建的基石。②意志的独立性。意志的独立性应当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特征之一,没有意志就不可能实行意思自治,也就不可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没有独立意志,也就不可能被过错归责而承担过错责任。不过,虽然未成年人与具有精神障碍的人没有独立意志,但却因为伦理的需要而被承认为主体。③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才有可能取得活动的结果,从而承担独立责任。④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性。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是法律承认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人仅仅从事行为而不承担后果,不能被认为是独立主体。⑤抽象性。无论民法上的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实都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