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在行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上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在采用主观主义(商人法主义)原则的国家,特别强调代理商的资格;在采用客观主义(商行为法主义)原则的国家,尤其强调行为的营利性。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除了在民法典中对民事代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外,通常还会在商法典中对商事代理制度作出特别的规定,如德国、日本等。中国在立法上没有区分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在实践中,有关商事代理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商事交易中,代理商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或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商行为。最基本的商行为之一。
商事代理在行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上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在采用主观主义(商人法主义)原则的国家,特别强调代理商的资格;在采用客观主义(商行为法主义)原则的国家,尤其强调行为的营利性。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除了在民法典中对民事代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外,通常还会在商法典中对商事代理制度作出特别的规定,如德国、日本等。中国在立法上没有区分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在实践中,有关商事代理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般地说,商事代理具有如下几个特征:①商人性。在商事代理中,除了传统的由商业使用人实现的代理外,绝大多数商事活动通常是通过代理商来实现代理的。委托人通过代理商可以达到省时、省事,从而获得最大效益的目的。因此,商法中所说的代理,实际上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人。②独立性。在商事代理活动中,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③职业性。代理商必须是固定地、经常性地从事交易的中介或代理的职业代理人。在商事活动中,通常把进行中介行为的代理商称为中介代理商,把进行代理行为的代理商称为缔约代理商。④有偿性。商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营利性,因此,商事代理都是有偿的。此外,也有学者把“职责的双重性”“法定的行为能力性”等视为商事代理的重要特征。
在商事代理中,常见的主要有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这两种形式。①委托代理。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它是商事代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在学理上,通常又将委托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直接代理无法解决外贸代理等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因此,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实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事,采用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相结合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受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影响,采纳了间接代理的制度,规定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现阶段,中国的民商法体系中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制度同时存在。②法定代理。指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在商事法律中,它主要存在于对法人机构的法定授权中,如中国公司法对董事长代表权限的规定、日本公司法对代表董事代理权限的规定等,就属于法定代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