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用于经营性目的的集体建设用地。
为了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企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般以无偿方式取得,因此,其入市流转在法律上受到严格限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随之转移。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经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市场。
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此后在北京大兴、浙江德清、广东南海、贵州湄潭、四川泸县等15个县(市、区)开启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