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34年根据《通信法》(Communication Act)建立。它负责常规的州际、国际通信,如电视机、电线、卫星、电缆方面的工作,涉及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美国所属地区,为确保与生命财产有关的无线电和电线通信产品的安全性。
联邦通信委员会肇始于1927年,当时的《无线电法》(Radio Act)要求建立一个五人的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ederal Radio Commission,FRC),授权管理一切形式的无线电通信。联邦政府控制着一切频道,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对具体频道的使用颁发为期三年的执照。在1934年《通信法》中,联邦无线电委员会的成员人数由五人增加到七人,权限范围也从无线电广播拓展到电信。委员会名称改为联邦通信委员会。为保证有效实施对通信业和广播电视业的监管,法律赋予联邦通信委员会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权限、准立法权限和准司法权限。
联邦通信委员会的独立性表现在:它不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成员由总统任命,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费来自政府财政拨款。联邦通信委员会由一个委员会和十几个业务部门组成,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多数成员来自民主党和共和党。联邦通信委员会居于美国电视监管体系的核心位置,也处在美国传媒纷争的中心。它属于独立政府机构中的独立规制委员会,对美国通信业和广播电视业进行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