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4年10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11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兴奋剂违规的定义、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管理主体等内容。第二章反兴奋剂工作职责,主要规定了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职责、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职责、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职责、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职责、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职责、运动员管理单位职责、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职责。第三章反兴奋剂宣传教育,主要规定了各个主体重视反兴奋剂宣传工作、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高等体育院校和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或讲座。第四章兴奋剂检查与调查,主要规定了检查类别、检查主体、调查主体与范围、被检查或调查主体的配合以及信息报送等。第五章兴奋剂检测,主要规定了检测资质与检测授权、受检样本的保存等。第六章结果管理与处罚,主要规定了结果管理内容和主体、处罚内容和对象、处罚主体、期限以及审核备案程序。第七章处分与奖励,主要规定了对各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禁赛处分等,并对举报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线索或证据经查实的,根据线索或证据的重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八章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主要规定了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营养品和食品的管理,避免误服误用营养品或防止食源性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发生。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生效时间。
《办法》以2015年生效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指导依据,秉承了公认的反兴奋剂原则和理念,借鉴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宗旨和精髓,并结合中国反兴奋剂的实际情况,坚持了中国特色,在借鉴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办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中国反兴奋剂工作中很多“无法可依”的问题,形成了国家和国际层面协调一致的反兴奋剂规则体系,标志着中国反兴奋剂工作迈入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