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共同审定通过了《体育经纪人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职业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职业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体育经纪人的职业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产业结构变化以及体育运动发展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确定了体育经纪人的职业名称和职业定义,明确了体育经纪人的职业能力特征和需要具备的基本文化程度,对体育经纪人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规定。《职业标准》共设三个职业等级,分别是三级体育经纪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体育经纪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体育经纪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职业等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为强化对体育经纪人的职业培养,《职业标准》对三个等级的体育经纪人在完成体育经纪业务调研、业务权利获取、业务谋划、业务实施和业务总结五方面职业功能上的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应具备的相关知识进行了详细列举,对各等级经纪人的申报条件、培训期限、培训教师任职资格和培训场地设备等均做出详细要求,并明确了各等级体育经纪人在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两个方面的考核比重,为体育经纪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了科学、规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