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现国家体育总局)公布试行《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1966年后一度中断试行,1978年恢复试行,并公布新修订的试行草案。现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于1981年11月制定并实施。目的是鼓励裁判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①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对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的申请和荣誉裁判员有详细而具体的要求。②批准授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由省、市、自治区体育局批准授予;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地(市)、县体育局批准授予。③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裁判员,除国家级裁判员须报国家体委审批外,其他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定。④各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小组)应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⑤两年内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的,作为自行取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处理,并由所在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报原批准单位备案。⑥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由国家体委公布施行。⑦本制度由国家体委公布施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国家体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