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开始起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条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加入了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内容,更名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6月26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4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制定目的、坚持方向、政府责任以及激励制度。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规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建设,并对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进行了规范。第三章“使用和服务”,主要规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必须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设施出租情况进行了规范,允许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第四章“管理和保护”,主要规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备案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并规定收入只能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针对城市建设过程中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得不到重建的现象从拆除前提、程序以及重建等方面加强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生效时间。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对文化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补充,是发展体育文化公益事业的有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