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含义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是中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创立者为邓小平。“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而提出的重大政治主张和创新举措,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将长期坚持和不断巩固、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实现国家统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进行了积极的思想探索和政策创新。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多次明确指出:“中国有香港问题,台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何在呢?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说,香港和台湾在同祖国实现统一后,那里可以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概念。他说,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解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可以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一国两制”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和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一国两制”的具体宪制安排正式在香港和澳门实施并成为中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可以进一步概括为:①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②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是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③高度自治。回归后的香港和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区政府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在行政管理、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方面均享有比国内民族自治区更高的自治权。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政,统一后将享有包括拥有军队等比香港、澳门更为宽泛的权利。④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和中国政府的坚定主张,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已经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祖国统一大业取得重大进展。为解决台湾问题和最终实现国家统一,可以进一步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
在“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一国”原则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前提和立足点,中国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中华民族统一大业必将实现和巩固。没有主权的统一,任何模式都会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一国两制”的政策创新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实施丰富了中国国家结构形式,但并不改变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属性,国家主权在中央,特别行政区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权。
“一国两制”的提出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涵,也为世界政治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