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级渠系水价是农业水价的组成部分,与骨干工程水价共同构成农业终端水价。
2006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业末级渠系水价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明晰产权、清产核资、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农业末级渠系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水价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实践中,由于大部分灌区末级渠道计量困难,仍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加上末级渠系主要由农村集体组织农民自主管理,大多实行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