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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权

/water-use right/
条目作者吴强陈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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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陈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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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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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的水的使用和收益权利。强调终端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范围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等自备水源取用水户的用水权、灌区内用水户的用水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自有水塘水库水的用水权。

英文名称
water-use right
所属学科
水利工程

用水权反映了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利,因而属于用益物权。首先,用水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水资源的性能与用途利用水资源。其次,用水户可获取水资源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通过转让等方式而产生的新增利益。用水单位和个人在行使用水权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用水,不得损害相邻用水者的权益,保护水资源,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等,否则需要依法承担民事或行政等法律责任。

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是指与用水权初始分配有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一方面,通过用水总量指标层层分解并最终落实到各个流域、行政区域和取用水户,明确与用水权相应的水量;另一方面,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上明确用水权的权利义务和权利期限等,保障用水权的实现。

用水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依法直接取得,如在实行水权从属于土地所有权的国家,土地所有人可以不经政府批准而使用自己土地上或土地下的水,并且用水权可以通过土地所有权的继承、变更、赠与与转让而获得。二是依法经许可取得,即必须由用水人申请,进行水权登记或经主管部门许可、批准后取得,并以特许证、执照、优先水权许可证、水权证或其他法律形式等予以确认。这两种方式通常在一国的水法中是并存的,适用于不同的用水。

各国家为了协调不同用水行业和不同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大多规定了不同用水权的不同法律地位,形成用水权的优先顺序。一般生活用水总是具有最优先的权利。一旦法律确定了用水顺序,那么优先权等级较低的用水就必须服从于更高的用水权的用水需要。

  • 李永跃.论现代水法中的用水权.中国水利,1988,(7):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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