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中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用水户只能获得水资源使用权,因此有关水权的很多表述中经常只使用狭义的水权概念,即仅指水资源使用权。
人类在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形成复杂的水事关系,在此过程中,依法分配水权,明确规定水权拥有者的权利义务,并对水权进行保护和监管,是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处理水事法律关系的立足点。
水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取得的取水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资源使用权的拥有者既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当水资源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排除侵害并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
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水权具有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产权的特性。水是一种动态的资源,年际、季节间有较大的变化,因此水权是在一定水源保证率下的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调整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水权。水资源是一种多功能的自然资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水权的行使必须服从流域或区域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管理政策,不影响第三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许多国家的水权都源于习惯法,或将水权从属于土地所有权,河流沿岸土地的所有者享有河水的所有权或优先使用权,亦即河岸权;或将水权优先属于先开发者,即优先占有权。随着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紧缺和污染加剧,水资源占有者严重影响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日益增长的水需求,各国普遍的趋势是将水权与土地权相分离,并把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加强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的控制。如英国、法国等过去实行河岸权的国家,都已经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法律,确立水资源为国家所有。澳大利亚通过立法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并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水权。
在古代中国,国家兴水利、除水害形成了与水权相关的思想和规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取水权、用水权的权利体系。实践中,一些地区探索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对纳入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通过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发放取水许可证,确认其取水权;对不需纳入取水许可的用水户,通过确权登记,发放水权证等权属凭证,确认其用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