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技术、产品等要素的交换和衔接场所被称为内部市场。内部市场中既有成员企业间的协同效应,又有外部市场经济交易的竞争效应,内部价格受到上述两种因素影响。
内部价格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在集团内部投资中心、利润中心之间原材料、产品和品牌等无形资产、企业资金调拨时的内部利息率、成员企业间互相提供服务的费用等;作用范围较大,不仅影响成员企业生产成本核算,还影响外部交易费用如采购费用、销售费用。成员企业之间,中间产品交易价格的确定影响利益分配,若内部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转出中间产品的成员企业将获得较高利润,反之则遭受损失或丧失机会收益。内部价格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加企业资本存量,改善资产结构,甚至取得税收利益。但内部价格也有可能因为管理不善而损害交易公平,干预集团内部交易秩序。
企业集团内部价格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四种。
按内部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或实际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率来确定内部价格。客观简便,操作成本较低。但产品的提供方在成本控制上的业绩不足以转移到产品的接受方,引发子公司相互推诿和摩擦,不利于产品提供方的成本控制,也不符合将子公司作为利润中心的管理初衷,可能违背目标一致性原则,导致次优决策。
以企业制定的定额标准为基础确定内部价格。在此基础上可以加上一定的利润比例。避免了采用实际成本法下产品提供方成本控制不利的问题,调动产品提供方节约成本的积极性,避免部门之间利润互相依赖转嫁,定额稳定,使用方便。但对成本制定科学性要求较高,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利润加成率,进一步放大了定额标准制定的影响,当产品提供方没有对外销售时,实施标准成本缺乏可行的依据。
实际成本和标准成本都没有考虑产品市场价格波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部价格,真实公允,有利于促进产品提供方的成本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生产效率。但要求产品存在外部有效的市场,可以取得合理定价,同时需要消除采购外部产品发生的包装运输成本。当中间产品或劳务存在竞争性市场、子公司独立性较强时,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有利于企业最优决策,通常被高度分权化管理的集团企业采用。
如果按实际成本、标准成本、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部价格均有不足,总部无法确定最优的内部价格,可以采用双重定价,针对不同的子公司制定不同内部价格,如产品提供方转出价格采用市场价格,而产品接受方转入价格采用标准成本,同时解决提供方成本管理的激励问题、接受方承担内部价格的效率问题。但是双重定价法下容易出现“高卖低买”,不利于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确定内部价格考虑的因素包括:①核心企业对非紧密层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若有市价可以市价为基础确定内部价格,若无市价可以高于或等于企业目标成本的实际成本为基础,采用加成法确定内部价格。②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若有市价可以略低于市价的协议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部价格,若无市价可以标准成本为基础,采用加成法确定内部价格。③核心企业从非紧密层和紧密层企业购入产品时,若有市价应采用市场价格或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协议价格,若无市价可以核心企业制定的目标成本为基础,采用加成法确定内部价格。根据企业内部关系的紧密程度采用不同的计价基础,目的在于适当照顾紧密层,鼓励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在母公司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可以在利润分配环节进行利益调节。
只涉及中间产品或服务的内部价格,称为内部转移价格,也称“内部结算价格”。随着企业组织边界的扩展、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尤其是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使各事业部产生了追求利润目标的动机,集团内部产生了产品和服务交易需求,但各利润中心没有独立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权,需要按总部要求交易和结算,因此,需要按内部转移价格进行交易和结算。内部转移定价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首先,合理的内部交易价格,可以调节供求的成员企业双方利益,明确并落实经济责任,使成员企业业绩评价合理化。其次,总部可以通过转移定价调度资金,将资金配置到集团战略所要求的项目上,实现整体战略目标。最后,由于各成员企业的纳税地位不完全相同,部分成员企业享有纳税优惠或处于低税负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集中到享有纳税优惠或税负较低的成员企业,降低集团整体税收负担,取得避税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