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保护区是组成防洪体系的基本单元,其保护对象的多少、重要程度对确定防洪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也可作为界定防洪保安基金征收对象、洪水保险对象的主要依据。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
城市往往是一定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人口等的中心所在或集中之地,城市的防洪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4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1确定。当城市受山地或河流等自然地形分割时,可分区采用不同的防洪标准。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标准。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护区,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的高水位状态,其防洪标准可取表1规定中的较高值。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Ⅲ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按表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防护等级 | 重要性 | 常住人口/万人 | 当量经济规模/万人 |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
Ⅰ | 特别重要 | ≥150 | ≥300 | ≥200 |
Ⅱ | 重要 | <150,≥50 | <300,≥100 | 200~100 |
Ⅲ | 比较重要 | <50,≥20 | <100,≥40 | 100~50 |
Ⅳ | 一般 | <20 | <40 | 50~20 |
乡村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4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2确定。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降低。蓄、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防护等级 | 人口/万人 | 耕地面积/万亩 |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
Ⅰ | ≥150 | ≥300 | 100~50 |
Ⅱ | <150,≥50 | <300,≥100 | 50~30 |
Ⅲ | <50,≥20 | <100,≥30 | 30~20 |
Ⅳ | <20 | <30 |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