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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保护区

/flood protection area of urban/
条目作者李红

李红

最后更新 2023-11-23
浏览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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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所辖范围内在防洪标准下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主要包括城市防洪区和乡村防洪区。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英文名称
flood protection area of urban
所属学科
人居环境科学-城乡规划学

防洪保护区是组成防洪体系的基本单元,其保护对象的多少、重要程度对确定防洪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也可作为界定防洪保安基金征收对象、洪水保险对象的主要依据。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

城市往往是一定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人口等的中心所在或集中之地,城市的防洪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4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1确定。当城市受山地或河流等自然地形分割时,可分区采用不同的防洪标准。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标准。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护区,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的高水位状态,其防洪标准可取表1规定中的较高值。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Ⅲ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按表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表1 城市防洪区域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重要性

常住人口/万人

当量经济规模/万人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特别重要

≥150

≥300

≥200

重要

<150,≥50

<300,≥100

200~100

比较重要

<50,≥20

<100,≥40

100~50

一般

<20

<40

50~20

乡村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4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2确定。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降低。蓄、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表2 乡村防护洪区域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人口/万人

耕地面积/万亩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150

≥300

100~50

<150,≥50

<300,≥100

50~30

<50,≥20

<100,≥30

30~20

<20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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