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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

/legal professions/
条目作者张波

张波

最后更新 2024-12-03
浏览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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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包括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从业人员的总称,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公证人员、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人员和法学研究人员等。狭义主要指律师、检察官、法官,在有些话语背景下甚至仅限于律师。

英文名称
legal professions
所属学科
法学

最早起源于古罗马,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及共同体则是社会分工专门化、社会治理技术化的产物,是近现代的产物。按照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的说法,16世纪时,在较先进的国家,由于战争、理财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专业官吏,这三个领域率先出现了军事专家、财政专家和法律专家。这种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的出现,适应了司法程序细密化、法律技术复杂化的要求。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由此产生。法律职业的形成意义重大,它使得君主大权独揽的统治逐步让位于专业官吏体制,是西方走上法治道路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古代中国没有形成职业法律人或法律家。近代以后,中国开始逐步移植西方的法律职业制度并在民国时期获得较大发展。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转型,中国已建立以法律职业教育制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任职制度、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法律职业待遇制度、法律职业机构制度、法律职业伦理制度为支撑和保障的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在形成。

法律职业具有4个特点:①自治性。体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作为职业化的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不受法律职业共同体外部力量的干涉,独立地对自己的职业活动负责,表现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律师独立地开展法律服务活动。②准入性。指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需要接受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门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方能被允许从事法律职业,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③专门性。指法律职业人员掌握专门的法律职业知识,拥有并使用专门的法律职业语言,具有理性的法律职业思维,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推理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审理和辩论技术。④伦理性。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注重自己的身份荣誉意识,形成以良心原则、公平公正、平等、敬业、勤勉为核心内容的职业伦理,并以职业伦理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协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构建自治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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