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起源于古罗马,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及共同体则是社会分工专门化、社会治理技术化的产物,是近现代的产物。按照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的说法,16世纪时,在较先进的国家,由于战争、理财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专业官吏,这三个领域率先出现了军事专家、财政专家和法律专家。这种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的出现,适应了司法程序细密化、法律技术复杂化的要求。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由此产生。法律职业的形成意义重大,它使得君主大权独揽的统治逐步让位于专业官吏体制,是西方走上法治道路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古代中国没有形成职业法律人或法律家。近代以后,中国开始逐步移植西方的法律职业制度并在民国时期获得较大发展。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转型,中国已建立以法律职业教育制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任职制度、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法律职业待遇制度、法律职业机构制度、法律职业伦理制度为支撑和保障的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