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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条目作者王海军

王海军

最后更新 2024-12-03
浏览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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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文件。俄罗斯第四部刑法典。

原语种名称
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国别
俄罗斯
通过时间
1996-05-24
实施时间
1997-01-01

俄罗斯国家杜马1996年5月24日通过,联邦委员会1996年6月5日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于1996年6月13日签署,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取代了《苏俄刑法典》

分总则和分则,共12编34章360条。总则包括6编: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典的任务和原则、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犯罪,包括犯罪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罪过、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排除行为是犯罪的情况;刑罚,包括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免除刑事责任和免除刑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医疗性强制措施。分则包括6编:侵犯人身的犯罪;经济领域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军职罪;破坏和平和人类安全的犯罪。

主要内容有:①规定了法制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罪过原则、公正原则和人道原则。②刑事立法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调整的范围进一步拓宽,公民的安全、生命、健康、荣誉、人格、权利和自由被视为最重要的社会财富,具有最高的社会价值,是刑法保护的中心。③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了新刑法典的人道主义。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受刑罚和发生其他法律后果,只能由刑法典规定,首次规定“多次犯罪”是一种犯罪类型。⑤一个人只能对确定因其罪过而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不准许类推适用刑事法律,不允许客观归罪。⑥引进了如义务性工作、限制服兵役、逮捕、限制自由、终身监禁等刑种,废除了如流放、放逐、公开训诫、解除职务、责成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社会谴责等刑种,死刑只适用于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⑦设专章调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未成年人适用如罚金、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义务劳动、拘役和剥夺自由等刑罚,在特别场合,考虑到所犯罪行的性质和特点,法院可以对18~20岁的犯罪人适用未成年人的规定。⑧确认了涉及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对国内法的优先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重申了俄罗斯联邦签署并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规定。⑨废除国事罪和渎职罪等。

为了使新刑法典更好地为俄罗斯宪政制度的确立服务,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和联邦宪法法院在1998年后的两年内,对其进行了7次修改和补充,涉及的条款多达32个,占新刑法典的8.8%。增加了有关惩处车臣分裂主义武装破坏分子的罪名,并明显加大对这些犯罪的惩罚力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严厉打击逃避向国家预算外基金交纳保险费的行为;加大严重犯罪的特别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扩大了轻微犯罪非罪化的范围;为了弥补实际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的弱点,刑事法律规范更加准确和具体。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贯彻民主化和人道主义原则,体现了新的价值观和理论构想,是俄罗斯刑事立法与其当时社会经济需要相适应的表现,是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司法改革、完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体系,以及俄罗斯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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