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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代化

/legal modernization/
条目作者刘振宇

刘振宇

最后更新 2024-12-03
浏览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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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法律观念、价值体系和行为方式向现代转变的过程。

英文名称
legal moderniza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法律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现代化不仅要摆脱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而且要积极创造条件,摆脱物的依赖性,使社会生活表现为人们自由结合、自觉活动并控制自己的社会运动的产物。从现象上看,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是高度的集权化状态,而现代法律则强调应当给予社会主体以充分的自由和独立地位;传统法律倡导义务本位,现代法律则注重以权利为基点的权利与义务之有机统一;传统法律主要反映自然经济人身依附关系,展现特权的一面,而现代法律则体现了商品经济的法权要求,倾向于平等原则。在H.J.S.梅恩看来,这是从身份到契约的革命;在M.韦伯看来,这是从实质非理性法律向形式合理性法律的转变。

法律现代化的标准可以从法律的形式和价值两方面评判。从形式方面,现代法律应当建立在明确化、周密化、严谨化的基础上,并呈现为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层次分明、前后照应、互相连贯、和谐一致的严密体系。从价值方面,现代法律应当体现理性、自由、绩效取向和权力制约等法律精神。

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大抵起于洋务运动、改良运动和清末新政,中经辛亥革命五四运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三大发展阶段。建设法治中国与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相契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法律现代化形式标准的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住了法律现代化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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