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土地改革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7):“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使获得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一些缺少生产资料的农民为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进行互助合作,成立了互助组。至1956年10月,多数省份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初步形成,合作经济在农业经济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1958年,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推行人民公社,并提出了小社并大社进而升级为人民公社的做法和步骤。但由于规模过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生产效率下降,粮食减产。1978年之前,中国农村一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领导人致力于构建一个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
第二阶段(1978~1993):“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时期。各地方的探索表明,实行农户经营才有出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改革开放的决定。小岗村等一批村庄率先突破传统体制,在村内实行了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承包责任制,后被中央文件统一界定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3月,《宪法》修正案正式纳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三阶段(1993~2008):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时期。至199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进一步规定了承包期限,即“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并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1998年10月召开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强调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经营权的稳定上升到法律地位。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从财产权角度保障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
第四阶段(2008年以后):土地制度的动态稳定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家庭经营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家一户的小农户经营地块过于分散,每一户的土地比较少,限制了农户的增收,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收入不断提高的需求,农业收入占比越来越小,出现兼业农民,农民就开始通过自愿有偿的方式流转土地,使较多的土地向种田的人手中流动。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中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趋势。2008年的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有鼓励土地流转的内容。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此时期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