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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共档案文件法》

/Public Record Act ofJapan/
条目作者黄霄羽

黄霄羽

最后更新 2023-03-24
浏览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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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档案基本法。

英文名称
Public Record Act ofJapan
修订时间
1999-12-22
签发人
日本昭和天皇和日本首相竹下登
会议通过时间
1987
国别
日本
实施时间
1988-06

日本1971年建立国立公文书馆,掀起了建设档案机构的热潮,档案事业迅速发展起来。《日本公共档案文件法》于1987年12月15日颁布,1988年6月实施,1999年12月22日完成最终修订。由日本昭和天皇和日本首相竹下登正式签发,1987年在日本第111次临时国会上通过。共7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档案定义、档案馆的职责、资金来源、政策指导等。另有附则3项,分别规定执行日期、关于档案专业人员的特殊情况以及对首相府设置法的部分修改。法案肯定了档案的重要性;对国家所有的历史资料,即重要的官方文件的保管和利用做出了规定,要求国立公文书馆将官方文件作为历史资料留给后代;规定各级政府对档案的保管和利用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建立档案馆和配备档案专业人员;规定进馆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即可对外开放;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历史档案和公务档案不得销毁,并要发掘、收集和补充;还规定了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法案的颁布是日本学术界长期要求和建议的结果,进一步推动了档案馆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克服日本在档案工作方面的落后性,在日本档案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 陕西省档案学会.日本档案工作译文集.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2.
  • 陈兆祦.六十国档案工作概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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