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6月1日,俄罗斯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改革与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法令因由时任俄罗斯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列宁亲自主持制定和签发,通称《列宁档案法令》。
法令由12个条款组成。具体条款为:①所有作为主管机关的政府机关档案馆一律撤销,其中所保管的案卷和文件从现在起组成统一的国家档案全宗。②统一的国家档案全宗由档案管理总局负责掌管。③各政府机关在1917年10月25日以前承办完毕的所有案卷和往来文书,一律归入国家档案全宗。机关日常活动尚需使用的案卷,在档案管理总局和主管机关共同商定的期限内,可以留在原机关保存,但由档案管理总局负责掌管。④政府机关的全部现行案卷和往来文书,在专门条例为每个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留在原机关保存。期满后,所有已承办完毕的案卷均应归入国家档案全宗。⑤各政府机关未经档案管理总局书面批准,无权销毁任何案卷、来往文书或单个文件,违反此规定者,将受到法律制裁。⑥档案管理总局应立即制定国家档案全宗查用制度,并规定形成该案卷的主管机关有查用的优先权。⑦为了更好和更科学地利用档案,以及便于保管和节约开支,应根据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尽可能地将国家档案全宗的各个部分合并起来。⑧档案管理总局属于教育人民委员部,是它的一个独立部门。⑨档案管理总局局长由教育人民委员部提请中央政府批准,档案管理总局局长行使教育人民委员部务委员的权力,是档案管理总局在中央政府中的代表,有权直接向政府提出报告。⑩档案管理总局及其所属省档案局条例将另行颁布。⑪自本法令公布之日起,俄国以往所颁布的有关档案工作的一切法令和决定即废止。⑫从1918年7月1日起,原拨给各主管机关的档案工作经费,一律转归教育人民委员部支配,以满足档案管理总局的需要。
法令主要确定了以下5个方面:①社会主义的档案所有权。②社会主义的档案工作集中管理体制和原则。③档案的移交制度。④档案的销毁审批制度。⑤档案的开放原则。
为苏维埃政府改革档案工作的第一个法令,不仅是指导苏俄档案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而且成为苏俄档案工作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作为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档案大法,开创了“国家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等社会主义国家档案工作建设的崭新模式,使历史进入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档案立法并存的新时期。拉开了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档的序幕,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档案法规建设树立了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