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月3日经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会通过、总统签署的一部档案根本法。因其废除和取代了法国以往所有的档案立法,故又被称为“新档案法”。后于1983年、1986年进行补充、修订。
档案法涉及档案事业发展全局,同时涉及公共档案与私人档案。共6章36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档案的定义,并肯定保管档案的作用,确定公职人员保守档案机密的职责。第二章为公共档案,确定了公共档案的范围:①国家和地方机关、公共机构、公共企业在活动中形成的文件;②负责管理公共事业或该事业中某项业务的私人机构在活动中形成的文件;③公务助理人员或司法助理人员的文件原本和目录,同时规定了产生文件的单位对移交、销毁、利用和对外开放自身档案的权限,以及移交到公共档案馆的档案开放期限。第三章为私人档案,规定私人档案是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国家有权对具有历史意义的私人档案进行登记管理,已经登记的私人档案禁止销毁,施行留置权和优先购买权。第四章为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的通则。第五章为惩处条款,对违反档案法的人实行刑事或经济制裁。第六章为其他条款,对有关档案的其他法规进行废除或补充。
总结了法国档案工作的经验,为档案事业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条件。扩大了档案概念和公共档案的范围,加强了对包括私人档案在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了档案开放原则的传统,强调从公共利益出发向公众提供利用。是一部承前启后的现代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