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令在法国大革命最为高涨的时期产生,是国民议会立法活动的重要范例之一。法令颁布后不久,法国即发生热月政变,革命处于低潮,但法令未被废除,且日后被当作发展法国新档案立法的起点。
内容共分5部分,48条。第一部分为组织基础(1~7条),主要确定法国国家档案馆为全共和国中央级档案馆,馆内设立法、法治和世袭领地3个档案保管部,基本职责为:①负责收藏历史档案、历届国民议会和中央各机构的文件、立法文件、选举文件、国有化财产文件、国际条约等外交文件、人口统计文件、共和国印信和钱币模型(样品)等。②负责领导和监督所有公共档案库。第二部分为文件划分与挑选(8~14条),规定了划分和处置地产文件、司法文件、地图等绘图文件、私人文件、纯封建文件、印刷文件等的方法。第三部分为清理办法(15~28条),主要规定对地方清理人员的要求、选用、清理程序和完成期限。第四部分为巴黎档案清理机构的组织(29~36条),规定了巴黎清理机构的任务、人员任用以及与国家档案馆的关系。最后一部分为总则(37~48条),规定所有公共档案馆实行开放原则,每个公民有权查用档案,还规定了档案人员和清理人员的工资数额和支付办法。
《穑月七日档案法令》因公开宣布档案的“开放原则”,使档案馆的性质发生了历史性根本变化,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档案立法的范例。它是法国档案工作改革思想和原则的集中体现,也是法国档案工作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它概括和发展了资产阶级革命政府的全部档案政策,是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独立事业进行管理的第一部档案法规。另外,它还规定,法国国家档案馆除按规定收藏并集中保管档案外,还要对地方档案馆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即档案法赋予国家档案馆保管国家档案和进行业务指导的双重任务,从而揭开了档案事业行政管理的历史篇章。